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章 过境检疫第二十六条有效对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查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发现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所列的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理或者不准过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