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称一类、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名录和本法第十七条所称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