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章 进境检疫第十八条有效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称一类、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名录和本法第十七条所称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