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章 进境检疫第十五条有效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单证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需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调离通知单》验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