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第八条有效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