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