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第二十五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