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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本法施行以前,未办理批准手续、未划定矿区范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手续。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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