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