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