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