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十二条已修改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