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第四十四条已修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