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