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十条已修改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