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八节 时效第八十七条已修改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