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五节 缓刑第七十二条已修改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