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六十九条已修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