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六十七条已修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