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刑罚/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