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刑罚/第五节 死刑第五十条已修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