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刑罚/第五节 死刑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