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四百二十六条已修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四百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