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九章 渎职罪第四百一十五条已修改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四百一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