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九章 渎职罪第四百一十三条已修改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四百一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