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九章 渎职罪第四百零三条已修改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四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四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