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刑罚/第二节 管制第四十条已修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