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刑罚/第二节 管制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