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三百七十一条已修改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百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