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百六十七条已修改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百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