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百六十四条已修改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百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