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刑罚/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