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三百二十四条已修改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百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