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三百一十九条已修改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百一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