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二百七十条已修改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百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