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五十六条已修改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百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