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九条已修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百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