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四条已修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百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