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百三十条已修改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百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