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二百一十五条已修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百一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