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犯罪/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