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二百零三条已修改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二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