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七条已修改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