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百八十七条已修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