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百八十五条已修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