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七十六条已修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