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一百六十八条已修改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