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一百六十五条已修改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