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一百六十一条已修改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六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