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节 走私罪第一百五十七条已修改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