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九条已修改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条